独立董事关于聘任杨岚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

  • 发布时间:2013-01-12

    根据中国证监会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》、深圳证券交易所《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》等法律、法规、规范性文件以及《公司章程》等的有关规定,作为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"公司")的第二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,基于独立判断立场,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的《关于聘任杨岚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》进行了审慎、认真的审议,现就上述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:

    本次聘任杨岚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的提名、审议、聘任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《公司章程》的规定;杨岚女士不存在《公司法》第147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,亦不存在中国证监会确定的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;未发现其有深圳证券交易所《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》第3.2.3条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。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;其教育背景、任职经历、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胜任所聘任岗位职责的要求。

    我们同意聘任杨岚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。

 

 


独立董事:

潘正明:          

侯明芬:          

陈  敏:          

二O一三年一月十一日